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时间:2023-06-24 21:36:36 3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有:

(一)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二)因违约行为而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三)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哪些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时对另一方的经济赔偿;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判决或者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二、民法典违约赔偿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对于迟延履行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守约方仍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后,不需要再继续履行合同。1、不履行。不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合同当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又分为“根本违约”和“拒绝履行”。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拒绝履行又叫履行拒绝、给付拒绝,是指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2、不符合约定的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时,仍未履行合同债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在债权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就是迟延履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又叫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所作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甚至因交付的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不完全履行又叫不完全给付,是指债务人虽然以完全给付的意思为给付,但给付不符合债务本旨。3、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法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行为。如《民法典》第49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而未告知抵押权人或受让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什么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4、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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