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
办理流程:
1、应征入伍或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予以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或入户、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安置,由安置地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核工作,并通知安置地公安派出所。
3、公安派出所凭市、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入户手续。
所需资料:
1、应征服役的《入伍通知书;
2、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3、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4、转业军人的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
办理时限:
1、应征入伍或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予以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或入户、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安置,由安置地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核工作,并通知安置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办理户口簿,收取工本费10元;办理身份证,收取工本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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