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加入的合作伙伴来说,他们对付入股前的合作公司的负债仍然需要承担同等责任即无限制的和连带责任,这在大多数情形下都是适用的;
然而,为预防原有的合作伙伴利用接受新的合作伙伴来躲避债务;
回避针对公司的欺诈行为,以及维护新加入的合作伙伴的合法利益,相关法律法规便规定了除非其他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
也就是说,法律未强制规定新的合作伙伴必须与原有合作伙伴就在合作关系上做出特定的约定,但法律会保护那些既合法又符合社会基本道德价值观念的关于接纳入伙的协议所约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假设在合作协议中,依照新加入合作伙伴入股时候的实际情况,预设新加入的合作伙伴不对其在入股之前公司的负债负责的话,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并不违法的。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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