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控告是能延长追诉时效的。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逃避侦查或者是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之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进行立案的,不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
申诉、控告的程序问题
(一)提出请求
1、请求的内容。律师提出申诉、控告要求检察机关进行处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被代理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侦查机关及其具体的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违法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等;初步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法律根据;对处理的要求,等等。
2、请求的方式。可以采用书面和口头形式。对于需要即时进行处理的应允许口头形式的请求。对于比较复杂需要延后处理的则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
(二)受理审查
接到律师提出的申诉、控告请求后,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应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请求的方式是否适当。对符合条件的即应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则告知律师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条件不能要求太高,只要能够说明违法情形有可能存在即可。
(三)调查取证
控申部门受理申诉和控告后即应派专人进行调查取证,采取的方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询问当事者。即对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进行询问,对此应分别进行。如果涉及到侦查机关的决定、办案规范等违法,也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询问。
2、实地勘验。实践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是被羁押的,违法侦查的证据不容易保存。进行实地勘验有利于及时获取和固定证据,并立即纠正还在持续进行的违法侦查行为。
(四)结果通知
有口头和书面形式两种。对于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且已经纠正的,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告知律师。但律师要求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对于情节较重、危害后果较大的应一律采取书面形式。
(五)救济途径
代理律师对同级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人大等部门再行申诉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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