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负责租赁合同中的风险问题?
时间:2023-07-06 09:10:08 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租赁合同中的风险承担有两个方面:

1。租赁物损坏和风险损失的承担。如果租赁物的损坏和损失是由出租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出租人应当自行负责;如果租赁物的损坏和损失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租赁物的损坏和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向出租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租赁物的损坏和损失是由任何人造成的,如不可抗力,则出租人应承担财产损失的风险。

2、租赁物的损坏和损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承担。如果租赁物的损坏和损失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由出租人造成,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租赁物的损坏和损失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张任何权利;如果租赁物的损坏和损失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出租人应首先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向侵权人追偿;如果租赁物的损坏和损失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由于不可抗力或自然损失,承租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如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品房存在风险责任由谁来承担

商品房存在损坏风险,出卖人在交付使用前承担,买受人在交付使用后承担。房屋占有视为房屋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损坏、损失的风险由出卖人在交付使用前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收到出卖人的书面交付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房屋损坏和损失的风险自书面交付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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