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加上名字不一定需要结婚证,但建议拿到结婚证后再加上,其次不仅要看房地产是贷款房还是全房,但也就两人是否有结婚证进行了调查。无结婚证的整栋房子相当于产权交易和转让的一部分,按照交易程序办理,一般按对方取得的比例价值缴纳税款;全房凭结婚证,按亲属关系转让关系相当于简化类似交易程序,象征性征税在100元以内。
结婚买房,房本上写谁的名字
1、婚前、婚后买房有什么区别?
根据民法典17、18条的规定,婚前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买房的先后顺序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是在夫妻双方婚后购房,哪怕对方没有出过一分钱,也算是夫妻共有财产哟!
2、结婚买房,房本上写谁的名字?
举例:小明和小红即将结婚,房产证如何署名呢?例举了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看看再做选择吧!
情况一:小明结婚前全款买房,房产证只写小明的名字;或者小明结婚前贷款买房,房产证也只写小明的名字,领结婚证前贷款已还清。
跟小红结婚以后,这套房产属于小明的婚前财产,即使跟小红离婚了,这套房子仍然归小明所有,而且婚后房产的自然增值也归小明所有。比如小明原先花50万买的房产,后来房价涨到60万了,那么这60万都是小明的。
这套房产并非跟小红一毛钱关系也没有哦。虽然产权只是小明一个人的,但婚后这套房产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如果他们婚后房子自己不住,而是用于出租,那么租金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那这么说,当个包租婆也不错的!
情况二:小明结婚前自己或父母付首付,自己贷款买房,房产证只写小明一个人的名字,婚内依然在还款。
虽然小明和小红结婚以后,还是小明一个人在还款,但这时候的小明赚的钱已经不属于一个人的了,日常的吃喝开支加还贷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两人离婚了,房产需要双方协商处理。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小明,未还完的贷款也是小明的个人债务,而婚姻期间的还贷以及相应的增值,小明需要对小红进行补偿。
情况三:小明或小明父母出资,房产证上只写小红的名字。
法院通常认定这是一种赋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小明和小红领取结婚证之前,如果分手了,房产归属小红,但小明可以要求小红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小明和小红领取结婚证以后离婚,那么该房产就属于小红的了。
其实是最不推荐这种形式,婚前因种种原因分手的话还要谈钱,两个家庭会因此撕破脸,离婚的话,小明岂不是赔了房款又跑了夫人?
情况四:小明在他们结婚前全款买房,房产证上写准夫妻两人名字。
建议小明保留好付款证据,这样不管婚前分手还是婚后分手,财产分割时,这套房子都是归小明的。
情况五:小明父母在他们结婚前全款买房,房产证上写准夫妻两人的名字。
这也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一种形式,女方要求房产证上写自己的名字,男方父母又怕小夫妻有压力,就自己吃苦将房款全付掉。
不是说所有的事情都要往最坏的方向发展,但起码开始的时候要有保护自己的意识。
建议小明父母保留好付款的证据或让准夫妻两写好借条,如果他们在结婚前分手,小明父母可以索回钱款,但如果是结婚后离婚,那只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了。
情况六:小明在婚前付首付,贷款买房,房产证上写小红和小明的名字。
此情况需要事先明确双方对该房产的共有方式,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需要明确各自份额。
购房后,小红和小明分手的话,不论有没有领取结婚证,后续的房贷应由双方共同偿还,也可以在分割该房产时,通过在银行变更贷款人的方式一并解决后续还款问题。
如果产权上约定好了份额,那么小红需要支付小明相应的首付费用,如果没有约定份额,就按共同共有一人一半。
情况七:婚前小明和小红全款买房,房产证写小明和小红的名字。
这种情况同情况六,约定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需要明确各自份额。现实中一般按照出资比例来约定各自份额。这样大家也没什么好扯,分割房产时,按照份额来划分。
情况八:婚前两人贷款买房,房产证写两人的名字。
产权情况同情况七,还款是双方的共同义务,分手的话通过在银行变更贷款人的方式解决后续还款问题。
情况九:小明父母付款,房产证上写小明父母的名字。
这种情况毫无疑问,产权肯定归小明父母,跟小明和小红没有关系。但有个问题,假如需要贷款的话,小明父母就要考虑自己的年龄是否符合银行按揭贷款的要求,以及未来小明继承或被赠与这套房产时产生的费用,甚至还要考虑以后政策的变化,如征收遗产税等。
如果房屋是贷款的,婚后是小明和小红还款,那么离婚以后,小红可以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已支付的贷款本息。
如果全款,那在登记时,需要约定好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需要明确各自份额,如果共同共有,原则上是等份分割,有几个人按几等份分。但如果需要贷款,问题来了,银行是否可以操作呢?具体需要跟银行咨询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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