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他人保管物品但是没有签订保管合同属于无偿保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一、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须承担责任的情况
1、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保管人的义务包含什么
保管人应当承担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个人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和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货物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将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物品的物权仍归委托人所有。保管人只能按照合同妥善管理,并在保管期内承担损坏和损失责任。
三、寄存人是否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零二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之时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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