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的法定程序
时间:2023-06-05 16:41:42 1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清算的法定程序

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后,由公司股东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清算。

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因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因设立的宗旨业已实现或根据无法实现而解散,公司因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解散等,都适用普通清算。

特别清算,是指清算执行中出现显著的障碍或公司债务超过资产有疑问时,经法院命令而开始清算的特别程序,法院可依债权人或清算人或股东的申请或直接依职权命令公司开始特别清箅。在清算中,法院起直接监督干涉作用。债权人也积极参与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选任监理人监督清算过程等。

二、完善对清算组的监督机制

1、制定严密的制度,规范清算组的操作:首先,要公布公司清算的状况、清算组组成情况,公示清算人的责任,以便于其受到监督;其次,保障债权人对清算程序的监督,吸收债权人代表加入清算组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

2、明确清算组的责任,对整个清算过程从民事、行政直至刑事责任均作详细规定,使清算过程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另外,应强调行政机关以行政权实现对公司清算的干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作实质审查,清算不规范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确保清算未流于形式,也未规避法律。

三、破产清算的终结是怎样

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是指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在破产财产分配已经进行完毕或者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清算程序到此结束的事实。

许多国家的破产法都认为,破产清算程序不能久拖不决,应在尽可能的条件下快速完成。其原因主要在于,漫长的程序会增加各方当事人的费用成本,而且还会使债权人特别是债务人,因为长期处于破产过程中而心力交瘁。现代破产法接受的一个基本理念是,不仅债权人应该尽快地得到公平清偿,而且债务人也应该尽快地从沉重的破产程序中早以得以解脱。因此,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意味着给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其他参与者在破产程序中的故事划上了一个句号。在个人破产程序当中,破产程序的终结还意味着债务的豁免或解除,意味着在商业竞争中失败的诚实的个人其商业生涯的重新开始。总之,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有多方面的意义,重要的是必须保证程序终结的公正性、透明度与可救济性。基于此,各国破产法对清算程序终结的方式、先决条件以及应遵循的步骤作了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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