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区别和联系
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区别如下:
1.调解机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而行政调解机构一般理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调解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2.调解人员的地位不同。人民调解的调解人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而行政调解的调解人员一般是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
3.调解本身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治活动,而行政调解一般理解为是基于行政职责的一种行政活动。
4.调解对象与范围不同。人民调解的对象与范围是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说服、疏导;行政调解的对象一般是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
5.达成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联系是如果当事人调解不成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人民调解的技巧有哪些
人民调解的技巧如下:
1.法官的语言应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
2.法官的语言应通俗易懂,观点明确。
3.法官的语言应灵活多变。
4.法官的语言应结合副语言的运用。
5.法官的语言应辅以非语言技巧。在法官与当事人的交往中,除了语言技巧的运用外,伴随着语言沟通时的目光、面部表情、身体动作等非语言技巧的运用,在交往中也起着重要作用。
三、人民调解员需要什么条件
人民调解员需要的条件如下:
1.为人公正。人民调解员只有具备为人公正的高尚品德和情操,才能为群众所信赖,真正坚持合法合理的调解工作原则;
2.联系群众。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作为一名调解员必须热爱群众,了解群众,关心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并注意同群众打成一片。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及时掌握纠纷信息,查清事实,把调解工作做好;
3.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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