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对象应该是: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的,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避免危险;
3、保全的必须是法律保护的权利;
4、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即损害的利益应小于保护的利益,紧急避险不承担法律责任,在职务和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相关的危险时,不得实施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联系
(一)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第
(二)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行。
第
(三)责任相同。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均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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