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企业申请合作条件转让须提交的资料:
(1)企业合作条件转让事项的申请书[需到所属镇(街道)经发办加具意见];(原件)
(2)企业董事会有关合作条件转让事项的决议;(原件)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转让协议;(原件)
(4)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合作条件转让,须提交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对合作条件转让签署的意见及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5)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组织章程细则、成员登记册(复印件);
(6)新的合营各方签订的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原件)
(7)各方签约人的法定代表资格证明(如授权签名还须提交授权书);(正本)
(8)新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出具的董事委派书;(原件)
(9)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合作企业监事委派书及监事成员名单;(原件)
(11)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2)新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
(1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原件)
(1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备案表(表一、表二);
(1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报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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