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可否对企业以劳务出资
1、自然人可以对企业以劳务出资。如果是合伙企业的,则自然人可以使用劳务或者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但如果是公司的,则自然人股东不能使用劳务出资。
2、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可以以劳务出资的企业类型是什么
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未规定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可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其次,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6条、64条之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可见,劳务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仅限于普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合伙企业当中的普通合伙人。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劳务出资只限于在特定企业类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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