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如下: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2]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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