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抚养法到多少岁结束
我国没有抚养法的法律,但在《民法典》中有关于抚养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民法典》,正常情况下是需要抚养子女到18岁,但是也有些特殊情况,具体情形可以参照下述的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抚养义务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这里的扶养关系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了我国民法典中的赡养、抚养、扶养三种法律关系,不能理解为仅指狭义上的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
(二)被扶养人包括以下两类:
1、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一千零七十五条的规定,此类被扶养人应该包括:未成年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未成年外孙子女;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2、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近亲属”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包括: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兄、姐。
(三)赔偿权利主体限于与受害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人,不包括有事实上扶养关系的人。被扶养人界定为“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这种模式的缺陷是将导致那些在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前享有法定被扶养权利的人,因受害人没有实际履行该义务而被排除在被扶养人的范围之外,显然不合理。
三、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能够放弃吗
不能。
(一)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父母均承担抚养义务。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作为生活保持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一旦出生,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
(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由于在现实中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法律和社会公力不必过多干预或介入。但是,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个人对于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在不侵犯他人及其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不去行使。但是,义务,作为具有一定强制性和羁束性的法律规定,个人是不能自行处置的。因此,抚养义务是不能放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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