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一:姓名在同一单位或近亲属中与相同;
条件二:未成年人由于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而要求更改姓名的;
条件三:姓名中含有难以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或繁体字的;
条件四:姓名发音或含义容易引起误解、歧视或伤害本人感情;
条件五:公民出家人或僧尼还俗的;
条件六: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
如果公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就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姓名在同一单位(如学校)或近亲属中与相同;
2.未成年人由于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而要求更改姓名的;
3.姓名中含有难以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或繁体字的;
4.姓名发音或含义容易引起误解、歧视或伤害本人感情;
5.公民出家人或僧尼还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
身份证姓名变更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姓名。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变更姓名的一些条件。
首先,变更姓名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姓名变更的证据。其次,变更姓名的对象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没有特殊身份限制。此外,变更姓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最后,变更姓名需要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才能完成。
总之,我国法律明确了身份证姓名变更的条件,旨在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变更姓名需要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明姓名变更的证据,且变更姓名的对象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特殊身份限制。同时,变更姓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并需经过法院依法审查后才能完成。我国法律明确了身份证姓名变更的条件,旨在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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