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1)所谓告诉处理,是指法院不会主动受理某些刑事案件,必须首先由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包括以下四类: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除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导致受害者死亡的除外。3、虐待案件,但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4、侵占案件,属于绝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无一例外。(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是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提起公诉,包括:1、故意伤害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5、妨碍通信自由案。6、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知识产权案件外。8、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三)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犯被告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已经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主要包括哪些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规定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对于这些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告诉时,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碍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上述所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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