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应当出具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及外国公民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男女双方应到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与台湾人涉外离婚要准备哪些材料
与台湾人涉外离婚的,应当准备以下材料:1、内地居民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还有本人的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2、台湾人还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内地居民和台湾人离婚的,必须出具前面的所有资料,未能出具的,不能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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