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购后原来签的合同还是有效的,新的法人继承原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以前签订的合同自然有效。公司被接管或被收购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大多数公司被接管是为了取代公司的股东,而公司仍然作为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存在,这样就不会影响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享有的权益不变。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具体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这里所说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
②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
③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也成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之一。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在:
1、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影响,使公司丧失了独立的意志和利益,成为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
2、财产混同。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晰的区分。此时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缺乏了作为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
3、业务混同。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且业务的进行不加区分,大量交易活动形式上的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不符或无法辨认。
4、组织机构混同。组织机构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在组织机构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情况等。
二、企业被兼并员工怎么办
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兼并实际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兼并企业就此消灭,其法人地位不复存在,被兼并企业原来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均由兼并企业来承担;另外一种就是被兼并企业依然存在,只是其控股股东发生了变化,兼并企业成为了被兼并企业的控股股东,但被兼并企业仍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如果原来的公司被兼并的情况属于上述情况的第一种,如果员工在原来公司被兼并后仍然继续为新公司工作,因此新公司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我国的有关劳动法规,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如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劳动者也可以请求劳动行政部门纠正用人单位的错误做法。
如果公司被兼并是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根据法律的规定,股东的变更并不意味着企业法人权利义务的变更,原来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公司的行为,而不是公司股东的个人行为,因此公司必须尊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公司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情形,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中如有违约条款,还可以根据该条款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
还必须提醒的是,劳动争议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该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60天,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故一定要注意时间,不要过了仲裁时效。
三、公司被吸收合并员工有补偿吗
员工继续工作,有可能是裁员,普遍福利会更好,公司被收购,可能福利比以前更好,但是也有可能是裁员。意味着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产权,从而影响、控制被收购的公司,以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行为。
(一)文化、管理的模式的变化
公司的变更注定也会变更公司文化等,这时候可能就要去适应一种新的公司文化以及管理模式。
(二)管理层变换
要改变公司的工作模式,领导是关键,所以收购公司必然会让自己的管理层员工代替收购公司的员工;作为下属,就不得不学会跟新的领导相处
(三)薪酬、福利的变化
在薪酬福利方面也意味着有所改变,两种可能:一种是现有的薪酬福利不变,一种是根据收购公司制定的新的薪酬福利来实行。
(四)规矩和操作方式改变
工作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以往可能要求说话简单明了,但现在可能会要求更详细具体,开会时间增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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