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威胁下被迫签的合同,这种合同有效吗
时间:2024-03-24 15:10:09 3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无效。

一方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他人思想上施加强制,由此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一方当事人或者

第三人实施了胁迫行为。胁迫既可以是威胁对受胁迫人或其亲友的人身权益造成损害,如以损害受胁迫人的荣誉为要挟;也可以是威胁对受胁迫人或其亲友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如不将房子出租给胁迫人,胁迫人就烧掉房子。实施胁迫行为的主体既包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受胁迫人基于对胁迫行为所产生的恐惧签订了合同。

受胁迫人享有撤销权。胁迫是对受胁迫人意志自由的侵害,其效力不应得到法律的承认。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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