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单位吃“苦果”
时间:2023-06-09 18:31:36 3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职工入职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没有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该给双倍工资,这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可是,如果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受了工伤,或者请了病假、事假,单位是否还需要对职工没有出勤的期间支付双倍工资?最近的一则判例,农民工李某的这个诉求就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李某是河北的一位农民,见到他时,他已经为索要工伤待遇和双倍工资一事,奔波了两年。

李某告诉记者,他是经人介绍,2009年入职昌平区小汤山汤泉农庄的,他的工作是种植农作物,月薪1200元,单位没有和他签劳动合同。在一次工作中,他从草莓大棚上摔了下来,住院治疗了一段时间,直到2010年4月伤势痊愈后才回农庄继续工作,农庄按照每月1200元的标准为其发放了治疗期间的工资,并将工资提高到了每月1300元。

虽然看上去单位做得已经仁至义尽了,但李某并不满意。他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单位没和他签劳动合同,应该给他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工伤期间)的双倍工资。在这种情况下,他向单位提出了辞职,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农庄支付他包括工伤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在经历了仲裁和诉讼的一波三折后,最终在北京至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的帮助下,李某终审获胜。终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应订立而未订立劳动合同情形下,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该规则的行为模式不应考虑非因劳动者本人因素所造成的事实劳动不能,故判决该农庄支付李某两倍工资差额13200元。

■解读:

针对此案,北京至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王律师告诉记者: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只要符合应当订立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应当支付另一倍的工资,在金额上与应发工资相等,但在性质上不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对用人单位可能或必然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因此,该规则的行为模式不应当考虑其他因素,如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劳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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