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邮件传输的合同亦具有法律效应,这种做法被广泛运用于实践中,成为众多合同表达方式中的一种。通过邮件进行合同协商和签署,不仅能够明确地呈现出合同内容,而且能便捷地查询、调阅相关信息。因此,利用电子邮件所签订的合同并不因其以电邮形式存在而影响到合同本身应当具备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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