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电子邮件作为合同签订的途径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认可。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达成协议的过程中,可以选择采用书面格式(如合同书)、口头表达以及其他形式进行签订。
在书面形式方面,其涵盖范围颇为广泛,包括了合同书、信函乃至电子数据文件等。
而电子数据文件则具体包含了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在内的各种通信手段。
因此,通过电子邮件来签署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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