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是否需要征收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根据财政部、税务[1986]8号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施工现场临时房屋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上,凡是为施工现场施工现场服务的工棚、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茶馆、车库等临时房屋,无论是施工企业自建还是施工单位出资建设,都要交清在建筑施工期内移交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用于建筑业的,免征房产税。但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返还或者转让临时房屋的,从基本建设单位接管后的次月起,按规定征收住房税。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国家财政部门出资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地;(四)城市自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土地;(六)经批准开垦复垦的土地和用于重建的废弃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以上5年以下(七)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和财政部另有规定免征税款的其他用地。根据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各省税务机关审核,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目前,仅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临时用房房产税有免税规定,但对土地使用税没有免税规定。贵公司应照常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征收时间: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人民政府确定,自治区、直辖市。(向贵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询问如何分期缴纳);以出让、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后的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出让人应当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这一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从20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基数,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量面积为准。
2。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以该证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颁发土地使用证的,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缴纳相应的税款,并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进行调整。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建筑业企业可享受的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税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复垦的土地重建和用于重建的废弃土地,自使用月起5年至10年内免征税款。复垦复垦用地和废弃重建用地,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税务局确定,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期限内。(2)企业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地,与其他企业用地有明显区别的,由国家财政部门出资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3)根据规定,企业征用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后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在此之前不得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但征用非耕地的,从批准后的次月起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原址不作他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暂时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中央政府。(二)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占用的土地,尚未使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地方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批准;每年减免1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审批,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的,应当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对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资源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暂行条例》规定,在市、县、建制镇和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受托人是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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