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公司属于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的管理范畴。金融监管是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作出的某种限制或规定。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金融监管可以分成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金融监督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
金融投资公司是什么
金融投资公司是投资于金融相关企业的资本和股权,使目标公司能够获得资金,并根据其投资的数量驾驶其权力和义务,即参与相关工作的管理,增加目标公司的资产的投资公司。公司不能干涉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税顾问、投资顾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必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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