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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2024-07-19 16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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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文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原则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融资性担保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2.对融资性担保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3.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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