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效力怎样?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霸王条款:
1、“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2、“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3、“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4、“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留对本卡消费细则作最终修改之决定权”。(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5、“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6、“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7、“促销商品,售出不退”。(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8、“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9、“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10、“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须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11、“持本超市收银条在超市自有停车场停车免费,车辆盗损责任自负”。(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12、“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3、“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14、“超期一个月,衣服损坏丢失概不负责”。(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霸王条款”为无效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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