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产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和3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法院,也可以由法定管辖中的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中的一种,不属于不动产产权纠纷,此时管辖法院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和34条的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协议管辖法院,约定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等与房屋买卖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也可以由法定管辖中的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管辖法院是哪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一般来说,房产买卖纠纷诉讼应由该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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