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类的案件管辖既涉及法定的管辖,也涉及协议方面的管辖。房屋租赁合同一旦出现纠纷,由被告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主要由侵权行为引起,如房屋损害赔偿、侵害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纠纷,而不动产纠纷是适用专属管辖的,有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月7日)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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