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婚外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赠与协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如果赠与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就应当认定为无效。如果是以建立、维持或巩固婚外同居关系为目的的赠与,也应当认定为无效。赠与财产的价值过大或者超出了一般人接受能力的情况下,超出部分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针对婚外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赠与协议,我们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如果是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赠与,应当认定为无效,如以建立、维持或者巩固婚外同居关系为目的之赠与,应被认定为无效。
赠与是赠与人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原则上可以生效。然而,如果赠与财产价值过大或者赠与财产价值明显超出了一般人接受能力的,应当酌情认定超出部分无效。
超 出 接 受 能 力 的 赠 与 财 产 处 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财产,或者依法不得转让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财产,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此,超出接受能力的赠与财产处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赠与的财产有瑕疵,且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财产,那么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赠与的财产属于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财产,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财产,那么赠与人在处理该赠与财产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赠与人在处理超出接受能力的赠与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赠与人在处理超出接受能力的赠与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赠与的财产有瑕疵,且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财产,那么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赠与的财产属于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财产,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财产,那么赠与人在处理该赠与财产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全文96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