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刑事立案后证据不足的应对策略
时间:2023-07-16 08:44:36 24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自诉案刑事立案后证据不足的,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1、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职权调查向人民法院申请。根据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充分的,应当开庭审理。仍然缺乏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诉讼;

2、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诉讼。第一个原因是这类案件的自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案件证据不足,不属于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情况;其次,自诉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不等于控审不分、侦查不分。人民法院根据职权调查收集的行为不属于侦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

刑事自诉证据不足法院会怎么判

在不同阶段,法院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有不同的处理办法。在开庭前,法院发现自诉案件证据不足的会说服申请人自行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在开庭后发现证据不足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疑罪从无原则,法院会因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而认定自诉人的指控不成立,从而宣判被告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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