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犯罪证据不足的案件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2.在一审阶段,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3.在二审阶段,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在处理犯罪证据不足的案件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在一审阶段,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在二审阶段,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新审判
标题:['3. 发回重新审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出现法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等问题,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可以进行发回重新审判。而发回重新审判的决定,由院长负责。
在发回重新审判的过程中,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审理案件,并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依法改判。
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在审理期限内不能审结的,可以决定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需要改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总之,发回重新审判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一审程序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再审的一种方式。通过发回重新审判,有助于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地审理,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回重新审判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一审程序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再审的一种方式。通过发回重新审判,有助于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地审理,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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