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1、落实上级劳动鉴定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同级劳动鉴定工作制度;
3、对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本县所属单位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员工进行劳动鉴定。
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
1、落实上级劳动鉴定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报告所需材料,报告劳动鉴定案件;
4、协助企业管理伤病残职工。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的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作工作报告;
(2)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后,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起草业主公约和本规则修改方案,解释业主公约和本规则,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4)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起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5)起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6)会同物业管理企业起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7)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定期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内公告使用情况与帐目;
(8)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合同;
(9)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费用;
(10)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11)妥善保管有关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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