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包含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基本信息、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或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条款。
承包建设工地的合同应当签署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全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以及各自的工商登记号等基本信息。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发包人如何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签订建设工程合同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合同内容应当明确约定发包人的主要责任与义务、承包人的主要责任与义务、工程范围、工程期限、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验收、工程保修、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承包建设工地的合同应当签署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全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以及各自的工商登记号等基本信息,同时合同内容应当明确约定发包人的主要责任与义务、承包人的主要责任与义务、工程范围、工程期限、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验收、工程保修、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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