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是不是必须公平
时间:2024-03-06 09:50:18 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订立劳动合同是不是必须公平

1.是的,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公平原则。

2.除了公平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还需遵循合法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有明确规定。

3.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4.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后方能生效。

5.双方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文本。

二、劳动合同中的五险一金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五险,即社会保险费。

2.这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4.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劳动者本人。

这一点在《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中有明确规定。

三、试用期的约定规定

1.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必须有试用期,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行协商决定。

2.在约定试用期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期限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5.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n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n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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