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不是在医院做。工伤鉴定是在工伤鉴定机构做,鉴定的人员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鉴定的范围包含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以及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工伤鉴定指的是在提出工伤鉴定的申请的职工被确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者是医疗期满以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的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工伤鉴定结果能做假吗?
是不能造假的。在伤残鉴定时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三到五名专家共同鉴定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其实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第一次出具的工伤鉴定的结论法律上就是承认的,并不是经申诉以后再次出具的工伤鉴定报告书才具备法律效率。而且,人为的在工伤鉴定的过程当中违规操作而共同出具一个假的鉴定报告的这种几率是很小的,当然自己不认同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第二次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工伤的性质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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