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消费者协会第32号消费警示:
长期以来,商品房投诉一直居高不下,近期反映的主要问题是消费者在购房前受开发公司广告、宣传资料的影响与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但上房时却发现绿化、房子周围环境、房型却有了变化,找开发公司理论时,却被告之:那仅是宣传,最终以相关部门的规划及变更为准。有不少消费者在看到设计图纸及相关的审批文件后,只好自认倒霉。
为此,徐州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正在购房或准备购房的消费者:售房广告属合同内容,开发商如违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要将开发商的各类广告、沙盘模型所标示的内容记录下来;在与开发公司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一并写入;如在上房时,发现与广告、宣传资料上不一致时,可要求开发商作相应补偿;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消协、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法院维护自身权益。
(徐州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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