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的情形如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可以在合同被追认前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可以在合同被追认前行使撤销权;
3、因重大误解,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受害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合同的撤销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起算点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为期1年,超过一年,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丧失撤销权的情形: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有: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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