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的形式和效力
时间:2023-03-18 21:11:39 1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代书、录音、口头遗嘱要求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除外。2、口头遗嘱,在危及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及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3、数份遗嘱内容抵触的,以最后为准,但是其他遗嘱并非一概无效。4、各遗嘱间,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一、遗嘱继承可以给外人吗?

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以外的人,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遗嘱的成立,一是订立遗嘱的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只要符合以上的两个条件的,遗嘱即靠成立,合法有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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