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要求诈骗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
刑事被害人可提起民事诉讼及时向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请求赔偿损失。但是,对于已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罪犯,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已无实际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仍有待最高院进一步明确。
在诈骗犯罪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要求民事赔偿的的方式主要有二种:
1、如果刑事案件尚未判决的,则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
2、如果法院已经判决的,则被害人应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诈骗案的被害人主要通过追缴退赔制度,由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诈骗的财产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纪要》确定:“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的途径解决。如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应责令退赔。无法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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