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批捕的案件是由公安执行,所有逮捕犯罪嫌疑人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虽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逮捕的权利,但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后,法院当然不会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通常只有刑事自诉案件是人民法院批准的。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时,必须出示逮捕证。
法院批捕的案件由公安执行吗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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