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赔偿责任
关于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在《交强险条例》第23条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见上文。相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了20多项免责条款,“交强险”的保障范围要大得多,只有“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相关仲裁及诉讼费用”以及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损失等几项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外,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有没有责任,“交强险”在限额之内或多或少都给予赔偿,并且没有设定免赔率和免赔额。
2.理赔程序
在理赔程序上,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基本相同。如果交通事故涉及第三者死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当先拨打“120”急救电话,再拨打“110”报警电话,并且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报案。保险公司来人后,车主要配合保险公司人员勘查现场,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保险公司应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付保险金。
3.赔偿原则
交强险实行“无责赔付”,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有责赔付,无责不赔”。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补充的原则。即在赔偿总额中,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对剩余金额,再由商业第三责任险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免赔率,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交强险实行“见费出单”,即保费不到账,理赔不认账。
另外,所谓“理赔限额”是指每次出险的赔偿上限,而不是多次交通事故的累积赔偿总额。
4.索赔材料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时所需要的材料与交强险大体一致,需要提交下列7种材料
(1)“交强险,’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衣玻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诬次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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