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合销售行为界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前款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一般对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界定,主要是依据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
在混合销售行为中,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情形时,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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