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民事权利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这表明民事主体对权利的行使有自己的自主权,那么同样也有选择放弃的自主权。
2、根据指导性案例57号,“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及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推定当事人对权利进行放弃。”
那么民事权利的放弃有两种生效情形:
(1)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
(2)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及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发生法律效力。
二、民事权利的含义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三、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的区别如下: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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