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即督促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的规定: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易、迅速、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特殊程序。它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支付令制作发出后,即产生督促效力,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督促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即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不提出异议,则支付令产生强制执行力。
2、申请支付令要满足什么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肯定。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6)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3、去哪个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这一规定,支付令案件管辖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支付令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案件属于债务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法》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二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支付令的费用由谁承担?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每件缴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承担。
5、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是多久?
《意见》第22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即新《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6、支付令申请书怎么写?
支付令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被申请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机关、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写明要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名称和数量)。
事实与理由:(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经过、依据和要求支付的原因等)。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7、申请支付令有什么效果?
(1)法院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1)当事人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达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
3)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达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
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的。
(2)债务人的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1条和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8、9条分别规定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3)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3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支付令上记载着什么内容?
支付令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制作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支付令。
支付令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3)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
(4)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诉讼法》第191条驳回支付令的裁定书和第192条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9、支付令怎么送达?
支付令一般应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利于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在送达过程中是否可适用留置送达?《意见》第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10、什么情况下支付令会失效?
导致终结程序或支付令失效的几种情况:
(1)支付令申请受理后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或单独对担保人提起诉讼。
(1)支付令发出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申请前,债权人撤回申请。
(4)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的,包括: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2)应当驳回申请情形的;
3)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4)使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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