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毁欠条犯法吗
时间:2023-07-24 09:04:24 3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故意撕毁欠条涉嫌触犯故意破坏财产罪,目前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为5000元,如果达到5000元以上,可以依法要求追究该人的刑事责任。一般而言,你作为债权人应妥善保管好欠条,一旦发生类似情况,应立即报警。一经查实,行为人将受到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你当时有及时报警,有警方的相关记录,并且有一份欠条复印件或者能够还原被撕毁的欠条,即使对方不构成犯罪,你也可以起诉追偿。因此,这是一种涉嫌触犯故意破坏财产罪。可以根据欠条的金额多少来进行依法维权,达到了犯罪的金额就可以进行立案调查,如果达不到就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进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而言,作为债权人应妥善保管好欠条,一旦发生类似情况,应立即报警。一经查实,行为人将受到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你当时有及时报警,有警方的相关记录,并且有一份欠条复印件或者能够还原被撕毁的欠条,即使对方不构成犯罪,你也可以起诉追偿。

欠条撕毁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法官对撕毁的欠条再进行粘贴的效力给予肯定,认为此时即使欠条是重新粘贴的,但其完整性是不可改变的,同时对于案件的认定也是充分的。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会对撕毁的欠条进行肯定,这点还请各位注意。

法官在裁量本案过程中,对关系到案件是与非的欠条这一书面证据效力的认定运用了证据规则的3项内容:

1、证据完整性。证据因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必须具有完整的内容和形式。

2、举证责任的承担和转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

3、“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问题。高度盖然性,是长期社会实践在司法审判上的一种产物,适用于诉讼中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形。其基本原则是,凡证明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的,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相对人应就该事实的不发生负举证责任。因为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而当事人无法举证时,认定盖然性高的事实发生,远较认定盖然性低的事实发生,更能接近真实而避免误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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