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
时间:2023-04-22 10:12:59 2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年初,33岁的王某和32岁的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双方都是大龄青年,彼此感觉也不错,便于1990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1月李某生下一子,取名童童(化名)。后因双方感情不合,于2005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全部归于女方李某所有;孩子由女方抚养,王某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孩子遇特殊情况的重大费用由王某承担80%。

此后,王某一直按协议约定给付抚养费,双方也算相安无事。2009年的一天,王某偶然听说童童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为弄清事实真相,王某带童童到鉴定单位作了亲子鉴定。最终王某看到了本不愿看到的结果:童童非自己亲生。

残酷的现实给王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他将前妻李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离婚前的抚养费,返还离婚后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法院判决:原告对童童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不是亲生,王某对童童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李某应赔偿和返还王某支付的抚养费。最后,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婚姻存续期间王某支付的抚养费5万元,返还离婚后原告实际支付的抚养费28800元及学费5000元,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据悉,这一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说法: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而本案中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第三者生育了孩子,剥夺了丈夫王某拥有亲生孩子的机会,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妻子李某负有过错责任,应该给予王某精神赔偿。

同时,原告王某对非亲生孩子不具有抚养义务,因被告李某隐瞒了童童非王某亲生的事实,致使原告王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孩子进行了抚养,离婚后一直支付抚养费,因此抚养费应由被告赔偿和返还。

全文7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结婚登记 最新知识
针对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