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提出申请备案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别加盖企业公章);
3、公正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复印件。
4、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标注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时);
6、委托加工产品标识式样
7、当地质监局出具的证明;
以上材料(6、7除外)均一式四份,公正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需提供原件确认。
二、委托加工备案申请程序:
1、企业在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登陆--→食品安全--→表格下载--→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或到所在市质监局领取《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并填写;
2、委托和被委托企业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填写好《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然后将申请材料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地局对申请材料及委托加工备案合同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证明。
3、企业持初审符合要求的委托加工备案合同到具有资格的公正部门公正;
4、企业持所有申请材料(第一条要求的材料)到市局备案。白酒、化妆品、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市局审查后,报省局备案。
5.每次备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在生产许可证和合同有效期内,持原申请书和《委托加工备案延续申请表》(当地局领取)到市局办理延续手续。
三、委托加工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合同中应有委托加工产品标注方式条款(条款标注方式见四);
3、合同中应明确委托企业名称和被委托企业名称为同一字号;
4、合同中应明确委托加工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具体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5、依照《民法典》应包括的内容。如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6.委托加工合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被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四、工业产品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
有两种标注方式,企业可以任选一种。第一种,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标注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二种,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2、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
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及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都标注时,双方的企业名称必须为同一字号,不得突出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
五、存档
企业到委托方及被委托方双方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后,将备案材料交双方备案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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