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怎么委托加工食品
个体户是可以委托代加工的。只要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允许销售的产品,可以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由生产提供单位自行采购原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
二、委托加工物资属于劳务吗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因此委托加工物资属于劳务。
此外,根据上述规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所发生的劳务,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劳务活动。如受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该项交易不符合委托加工,其实质为生产产品过程,没有发生加工劳务,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因此,不能分别开具加工和销售材料发票。
三、委托食品加工谁是被处罚人
关于食品加工质量方面如果不合格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时,主要还是要分情况处理,首先是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如果委托生产合同中约定相关质量安全责任由受委托方承担,则委托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受委托方承担相关责任,但不免除委托方作为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责任人所应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因此,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委托方难辞其咎,应为处罚主体。受委托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依法依规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受托方在履行合同约定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过程中,依法依规生产是前提,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受经济利益驱使而在生产经营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委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意味着一旦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生产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新修订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此类违法情形受托方有可能成为处罚主体(存在主观过错),应根据具体案情甄定,没有固定的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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