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产已经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市场监管部门不应重新查封已查封的工厂。查封是行政主体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坏、避免危害、控制风险扩大而采取的限制相对人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适用查封措施,一般是通过对相对人的财产进行查封,以作为证据或执行目标。有三个特点:一是查封措施是行政强制措施;二是采取查封措施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坏,避免危害,控制危险扩大;第三,查封对象可能是涉及违法行为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措施是对权利的临时约束,而不是对权利的最终处罚。它是非制裁性的。一般不以制裁违法为直接目的,也不以相对人违法为前提,既可以针对违法当事人,也可以针对合法当事人。由于不转移物的占有,查封场所、设施或财产一般只贴封条,在实践中会出现重复查封的情况。查封当事人涉案场所、设施或财产的目的是控制涉案场所、设施和财产,防止证据损坏或继续非法扩大危害。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产已经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查封,已经达到对这些场所、设施或者财产的实际控制,不存在证据损坏或者继续非法扩大危害的可能,因此再次查封失去意义。国家有关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和监督机关。查封、扣押涉案财产的处理,需要在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性质,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然后办理相关的移交或者移交手续。查封是人民法院为限制债务人处分其财产而采取的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措施的目的是保持债务人财产的现状,保证审判程序或其他程序确认的债权尽可能清偿,是保证当事人合法权利实现的有效途径。可见,民事执行查封与行政执行查封的性质和目的明显不同。民事执行查封是在债权债务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为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具有保证权利实现的功能。行政执行中的查封是在行政法权利义务不确定的前提下对相对人财产的临时限制,是行政管理的需要。
人民法院查封时如何确认土地、房屋权属?
本文对人民法院查封时如何确认土地、房屋权属做出了解释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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