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授权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
(二)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实施重复查封。
(三)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四)行政机关应当自己或委托第三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五)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六)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要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有哪些
1.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其包括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阶段、告诫阶段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阶段。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义务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首要环节。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须符合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事实条件,是指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必须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法律条件,是指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由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作出。没有被授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通常情况下,还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前一段时间内,将执行决定送达义务人。告诫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执法机关向义务人发出告诫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告诫期满后,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效力。行政执法机关应按一定的程序实施行政执行决定。
2.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也包括强制执行决定、告诫和实施三个主要部分。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还有自己的特点。第一,申请。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没有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无从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提交申请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第二,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后,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审查。如认为行政处理决定决定正确,执行申请合法,人民法院应立案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将决定通知申请机关。如认为行政处理决定由错误或违法,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将执行申请书退还申请机关。第三,命令义务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应向义务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命令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则由人民法院对其实施强制执行。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司法主导型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即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例外。其直接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该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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